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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期簡介
Google炸彈
本書帶你一探究竟 Google如何壯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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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-03-09 /  6052  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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搜尋引擎(Search Engine)

搜索引擎的始祖,是加拿大麥基爾大學(McGill)學生安塔吉(Alan Emtage)在1990年發明的程式Archie,可以用檔案名搜尋散布在各個FTP主機中的文件。而現在我們熟悉的搜尋引擎,則出現於1994年7月。美國卡內基美倫大學(Carnegie Mellon)教授莫汀(Michael Mauldin),利用「蜘蛛爬行」(spidering)技術創造了網站查詢軟體Lycos,成為搜尋引擎的濫觴,而「網路蜘蛛」(web spider),也成為各個搜尋引擎提供資訊時最常使用到的程式。蜘蛛是自動搜索並擷取網際網路上HTML頁面的資訊蒐集器(gatherer),可以把網站及網頁內容通通抓回來,再把不相干或重複的資訊去掉,送進資料庫。而「蜘蛛」瀏覽的動作,也被稱作為爬(crawl)資料。

常用的搜尋網站,依照運作方式可以分為目錄索引(search index),以及全文搜尋引擎(full-text search engine)兩種。嚴格來說,目錄索引不算是真正的搜尋引擎,而是按照目錄分類的網站連結列表。最具代表性的有雅虎、蕃薯藤、新浪等。而全文搜尋引擎的運作方式則是,從網路上擷取各個網站的資訊(以網頁文字為主)構成資料庫,檢索符合使用者查詢條件的相關紀錄,然後按照一定的排序方式把結果傳回使用者,是真正具有搜尋功能的搜尋引擎。具代表性的有Google、AltaVista、百度(Baidu)等。

付費排序∕付費置入(Paid Placement/Paid Inclusion)

付費排序和付費置入,是兩種在搜尋引擎刊登廣告的網路廣告型式。付費排序是指,廣告主付費給搜尋引擎公司,提高自己網站的搜尋結果排名。而付費置入則是,廣告主付費讓自己的網站索引「強迫」列入某些特定類別或關鍵字的「自然搜尋」(natural search)結果中。也就是說,不論是分類搜尋或是關鍵字搜尋,得到的搜尋結果不一定完全按照真實的關聯程度(relevance)排列。為釐清付費搜尋與自然搜尋之間的模糊界線,美國聯邦貿易署(Federal Trade Commission, FTC)在2002年6月指出,搜尋引擎應該「清楚而明顯地宣告」(clear and con-spicuous disclosure)「廣告就是廣告」(ads are ads)

Google可以說是恪遵FTC規範的模範生。在Google刊登的廣告,一律出現在搜尋結果網頁右邊的廣告區域,不僅明顯區隔、清楚標明是「贊助連結」(sponsored links),還嚴格要求廣告主遵守廣告用字規範。相較於Google,被雅虎購併的「序曲」(Overture)把付費排序和置入發揮到極致,直接宣示自己是「商業搜尋服務」(commercial search services)網站,並且在每筆付費排序的搜尋結果後面,加注「贊助排列」(sponsored listing)字樣。單就序曲網站本身來說,的確做到了「廣告就是廣告」,但是對於與Google拆夥,改用自家搜尋引擎的雅虎來說,則難免招致非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