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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期簡介
大滿貫人生
問投資的目的,十之八九回答:以小錢賺大錢。卻少有人把職涯與生活放進投資組合,以小錢賺理想人生!「富翁」是由自己定義,隨時都是獲利了結的終點。作者的4大投資策略,可以讓你由未來富翁,晉身資深富翁;更重要的是,讓富裕永不成為過去式。
2007-05-17 /  6527  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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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資理財的書,我們看得太多,總不經意會略過幾句內容,感覺老套。但馬克思捨棄了投資技術,直接切入投資「技藝」這個層面,講得人牙癢癢,就恨說得太真實露骨。比如馬克思說,投資人不能沒有避險意識,否則一旦把所有錢押在單一標的時,市場一定跟你唱反調!說得斬釘截鐵,投資人果然個個內傷。馬克思的「獲利了結點」,也是投資人少有思考的論點。大家習慣思考的是,單一投資標的獲利了結,卻少有人把職涯及人生與投資獲利了結綁在一起,決定何時要「金盆洗手」,享受投資獲得。大家夥都是「一日投資人,終身投資人」,離開了投資市場,就找不到銜接的出口。這些,都是投資市場上難以克服的人性。馬克思的種種見解,讀來猶如「投資兵法」!

避險(Hedge)

避險行為起源於早期農、畜產品的期貨市場,農民利用買進期貨契約,規避將來收成後該農產品價格下跌的風險,避免血本無歸。因此,避險操作的重要目的之一,就是控制成本。不論個人或企業,能夠有效控制成本,便能降低營運上的風險。避險是期貨市場中普遍使用的策略,通常分為空頭避險及多頭避險,前者是手中持有股票,並準備在未來出售該股票,因為擔心未來股票可能下跌,便在期貨市場賣出指數期貨,規避現貨股票下跌的風險;後者則是手上未持有股票,但在未來將買進股票,因擔心未來股票價格上漲會增加成本,而買進指數期貨規避指數上漲的風險。

避險可用於防範已經存在或預期存在的風險,通常都是透過衍生性交易產品進行避險。舉例來說,假定持有德國馬克。如果擔心德國馬克對美元貶值,可以買進美元遠期契約、期貨契約。萬一德國馬克貶值,避險部位可以提供彌補性的獲利。基於這種觀念又衍生出所謂避險基金(Hedge Fund),又稱對沖基金,此基金的操作方式較具彈性,較不受市場風險影響。避險基金是仰賴經理人的專業操作技術及經驗,因此皆以追求「絕對報酬」為操作目標。避險基金在金融市場上愈來愈普及,規模也日漸增加,經理人所扮演的角色就愈顯得重要,如果其行為操守有問題,那麼往往使投資人蒙受極大損失。

市場噱頭(Market Hype)

某些金融公司為了自身利益,利用不正確的統計方法或者炒作統計結果,用噱頭數據吸引投資人注意,不但擾亂公眾視聽,也給了投資人錯誤資訊。理財新聞與資訊都也往往會使用誇張、聳動的標題,以及美麗、炫目的包裝手法,但是這些重口味的資訊,不見得有利一般大眾理財。大多數人累積財富的速度與金額,完全與「時間複利」的成長曲線相符,沒有必要因為無法短期獲利,採取更積極的投資行為。由於數據具有簡潔明瞭、概括性強等優勢,容易使投資人誤信這些行銷語言,陷入資訊掌握不足、不甘認賠停損的投資陷阱。

前陣子流行的甜甜圈,打著「只要幾萬元加盟,就能輕鬆賺錢」的噱頭,讓許多人前仆後繼一頭栽進去,但市場飽和過後,許多商家也跟著關門。1999年,國內曾掀起投資歐洲的熱潮,當時怡富投信(現改名為摩根富林明)大力鼓吹一檔「怡富大歐洲基金」,不到一個星期基金即募集超過100億元,投資人就算捧著錢也買不到。結果基金淨值一路下跌至6塊多,造成投資人慘賠,歷經5年,淨值才回升至10元面額。投資人可以聽取會計師、規畫師與交易員的投資建議,但不能盲目跟隨。參考建議時,自己要做研究,持有主見和判斷能力,畢竟要承擔財務後果的是投資人自己,而不是理財顧問。一旦預期過度樂觀,理財計畫就會變得不切實際,陷入人云亦云、短線進出的投機式賭局當中。

資深投資人(Sophisticated Investor)

在實際投資環境中,投資人對市場的熟悉程度(Investor Sophistication)不同,有些投資人擁有較強的能力,能夠取得或解讀投資資訊,判斷風險大小並且承擔風險,這就是所謂的資深投資人。許多研究指出,資深投資人相對於一般投資人(Naive Investor),更能正確理解分析師的預測,也更能看出企業的財務資訊與獲利能力。另外有研究發現,資深投資人懂得利用會計揭露與非盈餘資訊精確預測企業盈餘,因此投資行為比較少出現偏誤。美國證管會雖然准許企業發行私募證券,甚至准許企業利用網路進行私募,但是嚴格限制投資人必須具備資深投資人的資格(Sophisticated Standard),才可以參與私募。同樣地,對於避險基金的投資人,也會要求投資人必須是規模較大的金融企業,或者是資產超過一定額度的自然人。

美國證管會在1982年規定,只有資產超過100萬美元(未計自住物業或自營公司的價值)的投資人才有資格投資避險基金。到了2006年,擁有上述資格的美國公民已達總人口的8.5%,因此證管會向國會申請修改為250萬美元,估計可以使投資人減少到只占總人口1.29%。台灣在民國90年10月及91年2月,先後修正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,規範公司債的私募行為。根據證券交易法,私募對象包含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國內外自然人」,條件是:1.本人淨資產超過新台幣1,000萬元或本人與配偶淨資產合計超過1,500萬元。2.最近兩年度,本人年度平均所得超過150萬元,或本人與配偶年度平均所得合計超過200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