臉書被控追蹤個人隱私 (圖:AFP)
比利時隱私委員會近來就指控臉書(FACEBOOK)秘密追蹤使用者在網路上的行蹤,違反比利時及歐盟有關於隱私的規定,憤而提告,布魯塞爾法院對此即將召開公聽會。臉書方面則感到訝異。對於使用者而言,網路行為是隱私還是便利?對網路業者而言,這是老大哥還是大數據?或許都是一場論辯。
根據媒體報導,比利時隱私委員會的調查報告,指稱臉書秘密追蹤臉書用戶在網路上行為,不只使用者在臉書上的所作所為,還在未獲得許可狀況下,擴及臉書用戶瀏覽其他網站、甚至觸及非臉書用戶等。
臉書追蹤使用者行為或動態已非新聞,搜尋過去報導,也常有人分享「如何不讓別人知道自己在哪」、「出國或出遊避免打卡,以防止宵小趁隙潛入」、「如何關閉動態顯示」等,網路上甚至有人在臉書上成立「臉書隱私研究所」,專門提供臉書用戶隱私保護教學及資訊,避免權益受損。
然而,也是因為臉書強大的互動功能以及打卡顯示位置,增加便利性,讓臉書極速竄紅,挾著超過14億用戶的海量,更是席捲了大部分媒體廣告收入。
根據皮尤(Pew)研究中心公布美國媒體現狀報告指出,2013至2014年透過手機與網站閱覽的數位化新聞資訊,總收入成長18%,但500億美元的廣告大餅並未流向媒體,而為臉書、谷歌(Google)、微軟(Microsoft)、雅虎(Yahoo)與美國線上(AOL)瓜分。其中臉書獨占鰲頭,囊括媒體數位訊息廣告量的24%。
許多實體商家或網路商家,看準行動商機,大筆投資臉書廣告,或是利用臉書開設免費社群、粉專,加強與消費者互動。消費者也因為在某家店打卡或分享給好友,而可獲得折扣;店家則是透過分享經濟而獲得利益。
於此同時,消費者購買軌跡或是行動足跡,就會被臉書記錄下來,做為資料數據。最新的趨勢是,紐約時報、國家地理頻道、BuzzFeed等多家媒體與臉書合作,刊登新聞,期盼透過臉書連結閱覽新聞,來衝瀏覽量。臉書作為一個社群平台,其實是構連了消費者跟商家或媒體,等於提供一個路徑給用戶,「用戶要不要走可以自由選擇」。
包括臉書免費社群平台在內,如雅虎、谷歌作為免費搜尋平台,提供消費者無償使用(當然網路基本設備需自建),業者利基點當然在於大量使用者的資訊,過去做為吸引廣告的收入,現在則可用來分析、整理,彙整出有用的數據,最後作為商業性或公益性目的,這也就是大數據的概念。
資訊社會,數據當道。擁有巨量資訊的網路及社群平台成為眾家必爭,這跟過去《一九八四》的老大哥定義上似有不同,一個是消費者主動利用網路媒體獲取資訊、購買資料,同樣的事情在實體世界一樣可以做到;一個是在不知情狀況下被國家機器或政府部門監控行為,且多發生在極權主義國家,能否相提並論,差別就在於「主動性」或「必要性」。
就像之前流傳使用WeChat會被大陸政府監看、用LINE資料有可能外洩等疑慮,商業行為跟政府部門有否連結?是不是不用就沒事?消費者是否能主張擁有購物記錄隱私權等?用臉書被追蹤行為能否構成侵犯隱私,是老大哥或大數據?也許你我都有答案,就看布魯塞爾法院怎麼討論這件事吧。